2009年10月31日 星期六

蘋論:傳媒是針對當權者的孜孜不倦揭露者

專欄專論A08
蘋果日報
李怡2009-10-31
社評

儘管環境局局長邱騰華就慳電膽事件作出讓步,但讓步的只是在加電費、環保成效這些直接影響民生的方面,至於涉及曾蔭權利益輸送的指控,就以曾蔭權在周二大罵傳媒作為政府的回應,但並沒有對有關事實及背景作清楚解釋。
曾蔭權的回應,已不是辯解他有沒有利益輸送的問題,而是牽涉政府對傳媒的看法,以及與傳媒的關係。這是自由社會的大是大非問題,值得細加分析。
曾蔭權指「個別傳媒」對他誠信與操守的質疑,是「無中生有,惡意中傷」,「全屬捕風捉影」,「在毫無事實根據的情況下,作肆意攻擊」。行政會議成員鄭耀棠指「有個別媒體一而再、再而三攻擊曾先生」,這是「在法治社會中所不能容忍的」。
法治社會不能容忍媒體攻擊政府或領導人嗎?抑或是,揭露當權者的劣績醜行,正正是傳媒的天職?
美國開國元勛傑弗遜(Thomas Jefferson, 1743-1826)說:「如果由我來決定,我們是要一個沒有報紙的政府還是沒有政府的報紙,我會毫不遲疑地選擇後者。」
對這位美國第三任總統、《獨立宣言》的撰寫人來說,報紙實比政府更重要。
傳媒與政治的關係,更集中體現在「第四權力」理論中。美國大法官斯圖爾特(Potter Stewart, 1915-1985)在1974年的一次演講中,強調新聞媒體在現代民主社會中,是作為行政權、立法權與司法權以外的第四權力,用以監督政府,防止政府濫權。
美國前大法官布萊克(Hugo Black, 1886-1971)在審判「五角大樓密件」一案中說,「出版自由的最大責任就是防止政府任何部門欺騙人民。」
傳媒作為「第四權」,起監督政府的重要作用。因為再清廉、有效率的政府都無法審察所有的行政缺失與紕漏,無法監管每一部門的每一個官員。因此,傳媒的監察即使對政府來說也十分重要。
但傳媒這個「第四權」,是沒有具體權力的。儘管它可以揭發種種缺失,卻沒有權去處理這些缺失。傳媒只是有言論,但不會有行動。而政府只要想做一件事,卻有權可以做到,因此,傳媒更應有廣闊的言論空間。
美國前大法官道格拉斯(William O. Douglas, 1898-1980)不認為傳媒有「惡意中傷」這回事。惡意還是善意,講的是意圖。不講言論的內容是甚麼,卻去講意圖,而意圖是看不見,摸不,十分難證明的東西。以「惡意」來壓制言論,等於扼殺言論自由。
有沒有事實根據,是否歪曲事實,在美國的案例中,也不是質疑報刊言論的罪名。上世紀60年代《紐約時報》被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局控告報道不實,結果美國最高法院判《紐時》得直,理由是言論自由應該留下允許搞錯的空間,如果要求言論必須與事實相符的話,那很可能使原來想說話的人嚇得不敢說了。
法治社會的政府與政治人物,必須以這種理念去看待傳媒,而絕非鄭耀棠所說的「攻擊曾先生」「在法治社會中不能容忍」。
傳統左派出身的鄭耀棠,實在應看看他信仰的馬克思怎麼說。在《新萊茵報審判案》中,馬克思寫道:「報刊按其使命來說,是社會的捍者,是針對當權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,是無處不在的耳目,是熱情維護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萬應的喉舌。」(譯文見人民出版社《馬克思恩格斯全集》第六卷)
這就是傳媒與政府、人民的關係。追隨中共的曾蔭權、鄭耀棠,若非根本不懂,就顯然已隨中共掌權者一起,渾忘老祖宗的教誨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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