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9月24日 星期四

「有錢唔等於大晒」 鄭家純挑戰立會敗訴

我們在上一課上堂時曾提及HERMENUTICS 傳釋學。大家可以留意一下,這次爭議及法庭的裁定涉及對基本法的傳釋,即對基本法條文意思的理解。要知道不同的人可以對同一條法例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和解讀,這牽涉解讀人的背景、知識、社會位置等。


要聞A01
蘋果日報
2009-09-25
頭條


【本報訊】新世界中國主席鄭家純及執行董事梁志堅,捲入立法會專責委員會調查梁展文事件的聆訊。鄭、梁二人為拒出席聆訊而提出司法覆核,挑戰立法會稱為「尚方寶劍」的《立法會(權力及特權)條例》是否合憲。高等法院昨日裁定,《基本法》賦予立法會及旗下專責委員會同享行使傳召權,判二人敗訴,兼付訟費。記者:梁瑞珮、許偉賢
專責委員會成員之一、立法會議員「長毛」梁國雄得悉判決後,庭外直言:「財大唔等於有腦,有錢唔等於大晒!」又高呼「玩弄司法」。長毛奉勸鄭、梁出席立會聆訊,「立法會講自己點樣清白囉,清心直說就得喇!」藉以還立法會及香港巿民一個公道。
湯家驊:望盡快傳召鄭家純
另一名專責委員會成員湯家驊認為,判決釐清立法及司法互相獨立,法庭不會輕易干擾立法會內部運作,並確認專責委員會的法定權力。湯指尊重判詞精神,希望能盡快安排傳召鄭及梁,以便年底可完成調查報告。正率領立法會代表團到四川考察的主席曾鈺成也歡迎法庭判決,指判詞清楚說明立法會行使傳召權的法律基礎,彰顯了立法會向來履行職務的方式是合法合憲,相信有關判決能釐清公眾對立法會行使特權法的疑慮。新世界中國發言人則表示,對判決感到失望,認為案件涉及重要憲制問題,關乎公民基本權利與立法會的權力界限,結果對公眾有重大影響,將會與律師研究判詞,在短期內決定是否提出上訴。該宗司法覆核的焦點,關乎如何詮釋《基本法》第73條(10),立法會傳召人士作證及提供文件的職權。鄭、梁一方指,雖然按《立法會(權力及特權)條例》,立法會及其委員會可行使傳召權,但《基本法》條文只賦予立法會全體或法定人數下,方可行使傳召權,專責委員會無權行使,條例屬違憲。主審法官張舉能昨頒佈長達111頁的判詞,他在判詞中指出,詮釋《基本法》時不能單從字面作出狹義的詮釋,要與時並進;而《基本法》第73條只是籠統勾劃出立法會的職權,實際上立法會可延伸,透過專責委員會,按議會規則去履行其職權。法官續指,從實際運作上,立法會履行《基本法》第73條的職權時,例如處理巿民申訴,不一定要全體議員或在法定人數下進行。專責委員會行使傳召權是為輔助立法會,若每次必須在全體議員或法定人數席前行使職權,是不切實際及不必要的程序。至於《基本法》條文無明確寫明專責委員會可行使傳召權,但不等於不能行使。事實上,立法會及專責委員會要擁有傳召權,才能履行職權,對政府起監察,達致良好管治。
官:立會須無懼行使傳召權
法官另指,按特權條例,立法會及專責委員會自85年起已享有傳召權,早於《基本法》生效之前,而人大常委會並沒有宣佈該條例是牴觸《基本法》。針對鄭、梁指專責委員會「離題」,聆訊焦點超越原定決議範圍,實屬越權的論點,法官並不接納。法官指,按行政、立法及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,除非牴觸《基本法》,否則法庭不應干預立會內部運作。況且,特權條例本身設有機制,被傳召人士可向專責委員會主席提出反對,再交立法會主席作裁決。法官認為,現時專責委員會探討梁展文獲新世界中國邀聘,是否與他在任政府有關,當中有否不當關係,是關乎公眾利益,實屬正當及合理,難以看到聆訊有越權。最後,法官表示,立法會或專責委員會行使傳召權時,或會影響一些人士或公司的聲譽,但必須無懼地行使,以履行其職權。案件編號:HCAL79/09
新世界與立法會對簿公堂事件簿
08年8月1日
新世界中國發出新聞稿,表示以逾300萬元年薪聘任07年初退休的前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梁展文出任高職,被質疑涉及利益輸送
08年8月16日
新世界中國宣佈與梁展文解約,但梁發表聲明強調清白
08年12月10日
立法會大會投票通過設立專責委員會徹查事件
09年3月中
專責委員會開始傳召證人,先後傳召多位高官
09年4月18日及30日
鄭家純及梁志堅到立法會作供
09年5月初
新世界首度向立法會發律師信,以紅灣半島與政府官司仍未完結為由,要求暫緩到立法會作供,但被專責委員會否決
09年5月底至6月中
新世界兩度去信要立法會要求暫緩聆訊不果
09年7月10日
新世界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,鄭、梁二人暫緩到立法會應訊
09年8月17日
案件正式開審,雙方各自找來英國大狀應戰
昨日
新世界被判敗訴,正考慮會否上訴
資料來源:《蘋果》資料室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